盘点我国有关反邪教的法律法规

拒绝邪教  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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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群众识别防范邪教的意识和依法抵御邪教的能力,深化反邪教宣传和警示教育,我国针对邪教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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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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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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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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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三条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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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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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也就是说,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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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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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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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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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主崇拜

教主绝对权威和至高权利,教徒必须绝对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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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控制

邪教组织对成员进行“洗脑”,俘获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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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邪说

打着宗教、科学的幌子,拼凑成所谓“教规教义”,编造“末世论”等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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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结社

要求信徒绝对服从教主,严禁脱离和背叛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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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敛钱财

邪教教主总是以诱骗和胁迫的手段,疯狂榨取教徒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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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社会、反政府

以邪教反动教义煽动成员对社会现实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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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科学

骨子里对神秘力量迷信,宣扬神秘主义和教主所谓的“神通”、“法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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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我国还有13种已被认定的邪教组织,共计2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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